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》是規范動物飼養、屠宰、經營、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、經營、加工、貯藏等場所防疫條件的重要法規。其核心目標在于預防、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,保障養殖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。對于動物飼養環節而言,該《辦法》設定了明確、細致的防疫門檻和運行要求。本文將對其中與動物飼養直接相關的內容進行重點解讀。
一、 核心原則:選址布局與物理隔離
《辦法》首要強調的是飼養場的選址與布局。飼養場必須遠離居民生活區、水源地、學校、交通干線等人口密集或敏感區域,并具備良好的天然或人工物理隔離條件。場內布局應嚴格區分生產區(養殖區)、生活管理區和無害化處理區,各區之間應有明確的界限和有效的隔離設施,如圍墻、綠化帶等,防止人員、物品、車輛交叉流動導致疫病傳播。這是構建生物安全屏障的第一道防線。
二、 設施設備:硬件保障與功能要求
飼養場必須具備與其飼養規模相匹配的防疫設施設備,這是審查的硬性指標。主要包括:
- 入口消毒設施:場區入口必須設置車輛消毒池、人員消毒通道(含更衣室、淋浴間),并配備有效的消毒設備。
- 舍內環境控制:畜禽舍應具備良好的通風、采光、保溫、防鼠防鳥等條件,確保飼養環境適宜且能有效阻擋野生動物進入。
- 專用設備:應有獨立的患病動物隔離舍、病死動物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(如化尸池、焚燒爐或委托處理的協議)。糞污處理設施需做到防滲、防漏、防溢。
- 獸醫室與器械:配備必要的診療、免疫、檢測和消毒器械。
三、 人員制度:管理軟實力與責任落實
《辦法》不僅關注硬件,更強調軟件管理。飼養場必須:
- 配備專職人員:擁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,負責日常防疫工作。飼養人員需經過基本的動物防疫知識培訓。
- 建立健全制度:制定并嚴格執行免疫、用藥、檢疫申報、疫情報告、消毒、無害化處理、人員物品進出管理等全套防疫制度。各項記錄(如免疫記錄、用藥記錄、消毒記錄、無害化處理記錄)必須真實、完整,并保存兩年以上。
- 落實引種檢疫:引進動物必須來自非疫區,并附有合法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。引進后需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,確認健康后方可混群飼養。
四、 審查流程與法律責任
興辦動物飼養場的單位和個人,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。主管部門會依據《辦法》規定的條件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。符合規定的,頒發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》;不符合的,將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。
取得合格證并非一勞永逸。飼養場必須持續保持防疫條件,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。一旦防疫條件下降、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不符合要求,或不再從事相關活動,合格證可能被吊銷、注銷或變更。違反規定者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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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》為動物飼養場構建了一套從選址、建設到日常運營的全方位防疫標準體系。它不僅是行業準入的“門檻”,更是養殖場實現科學養殖、防范疫病風險的“操作手冊”。對于養殖從業者而言,深入理解并嚴格遵守《辦法》要求,主動提升生物安全水平,是保障自身經營安全、履行社會責任、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。